山东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1898号
原告: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盛世建材城12栋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WA94。
法定代表人:张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坤允,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丽,成武九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凡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陈继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