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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4692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