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17457。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临仲裁字第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63193.7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到了车辆信息系本院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8月28日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其进行拘留15日,2018年9月13日以拒不履行为由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15日。
6、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系本院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风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