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15号
原告: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西成印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7MP44L。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
被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17457。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原告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21日,原告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郯城诚安泵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