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1619号
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17457。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迎,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田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郯东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M3L479R。
法定代表人:张学平,经理。
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临沂田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世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