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1419号
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二街752号。
法定代表人:秦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迎、赵福豪,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