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1419号
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二街752号。
法定代表人:秦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山之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迎、赵福豪,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计4595元,由原告***腾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