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区村民,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本院作出的(2018)鲁139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垫付款330658.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既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30658.5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执行费4860元亦未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传雷

审判员  何宗泉

审判员  孙志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