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378号
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沂蒙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17457。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迎,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豪,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市宏昌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国防
审 判 员 解洪法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