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4501号
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鲁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鲁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