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8479号
原告:郑州百色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江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郑州百色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百色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百色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百色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百色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