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新华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903执异30号
案外人:湖南泰新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89栋A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诚明,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益阳新华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702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龚志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新华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南泰新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本院查封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第C栋28层2807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撤回上述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湖南泰新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李科举
审判员 曹卫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