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5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任兵,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5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成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