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5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杨显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男,1974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江凌,该镇镇长。
本院受理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3.09万元及利息、鉴定费15万元、案件受理费0.2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人民政府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