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体育场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3TXR9409。
法定代表人:陈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第三人: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桂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003066291N。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桂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40421MF2400088Y。
法定代表人:靳华波,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1民初3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按一审诉讼请求进行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一、***系***儿子,***系***儿媳,***为***妻子。案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明承办人为***,原因是登记发证时将***、***、***遗漏,只列了当时的户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案涉土地承包人包括***、***、***,且案涉土地是10.3亩,应为全家共同承包。***、***已经与父母分家立户,所涉梨树分别经营,故***无权处分***夫妇的财产,事后***、***也拒绝追认。***为***妻子,所涉土地用益物、梨树所有权为夫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该土地流转合同应当确认无效。二、该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本案中所占用土地全部为优质农用地,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也未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合同期满无法复垦。该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三、该合同缺乏合同必备条款。本土地流转合同的标的是土地经营权和地上梨树所有权,但是,该合同只约定了土地流转费用每年每亩1200元,对土地梨树归属、补偿没有做出约定,承包地上的梨树不可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故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合同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乏合同标的合同不能成立。且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违约责任约定,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坏地上附着物,***、***、***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收回土地。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为七个案件合并审理,案件涉及当事人超过十人,达到人数众多标准,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案涉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也是***,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没有合法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其无权干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的行为。如果***、***、***认为其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政府没有对其进行登记,是属于对确权登记有异议,应当先行要求政府确权,而不应当否认合同效力。二、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合同缺少必要条款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且案涉合同并没有缺少必要条款。四、一审程序合法,本案一审是多个案件合并审理,不存在一个案件当事人众多的情形,且一审庭审对于合并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未发表答辩意见。
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陈述意见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方式的变更与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利害关系。同意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签订的《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户承包本案争议的位于凤台县亩,户内成员为***。2020年9月23日,***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乙方: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该宗地位于桂集镇园艺社区,面积5.7亩,土地流转费每年1200元/亩。二、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土地流转给乙方。三、乙方流转的土地只能用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示范园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四、合同双方约定,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39年8月31日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另外双方就流转费支付时间、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11月4日,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凤台县桂集镇财政所支付给***37380元,地上附着物按照5000元每亩进行了补偿。***于2019年12月24日取现37500元。现因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梨树补偿问题,***、***、***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争议较大,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未提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故本案争议的土地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案涉土地的承包方仅为***,***、***、***上诉认为是登记发证时将其遗漏,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如果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遗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本案争议的土地流转合同系***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其他上诉理由涉及到对案件的实体审查问题,因本案系程序性审查,故对此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隋荣迅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菊
书 记 员 丁 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体育场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3TXR9409。
法定代表人:陈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审第三人: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桂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003066291N。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镇镇长。
原审第三人: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桂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40421MF2400088Y。
法定代表人:靳华波,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1民初3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按一审诉讼请求进行改判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一、***系***儿子,***系***儿媳,***为***妻子。案涉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明承办人为***,原因是登记发证时将***、***、***遗漏,只列了当时的户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案涉土地承包人包括***、***、***,且案涉土地是10.3亩,应为全家共同承包。***、***已经与父母分家立户,所涉梨树分别经营,故***无权处分***夫妇的财产,事后***、***也拒绝追认。***为***妻子,所涉土地用益物、梨树所有权为夫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无权单独处分家庭共有财产,该土地流转合同应当确认无效。二、该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本案中所占用土地全部为优质农用地,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也未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合同期满无法复垦。该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三、该合同缺乏合同必备条款。本土地流转合同的标的是土地经营权和地上梨树所有权,但是,该合同只约定了土地流转费用每年每亩1200元,对土地梨树归属、补偿没有做出约定,承包地上的梨树不可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故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合同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乏合同标的合同不能成立。且根据案涉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违约责任约定,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坏地上附着物,***、***、***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收回土地。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为七个案件合并审理,案件涉及当事人超过十人,达到人数众多标准,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一、案涉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也是***,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履行了合同义务。***、***、***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没有合法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其无权干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的行为。如果***、***、***认为其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政府没有对其进行登记,是属于对确权登记有异议,应当先行要求政府确权,而不应当否认合同效力。二、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合同缺少必要条款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且案涉合同并没有缺少必要条款。四、一审程序合法,本案一审是多个案件合并审理,不存在一个案件当事人众多的情形,且一审庭审对于合并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未发表答辩意见。
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陈述意见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方式的变更与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利害关系。同意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签订的《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户承包本案争议的位于凤台县亩,户内成员为***。2020年9月23日,***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土地流转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桂集镇园艺社区居民***,乙方: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该宗地位于桂集镇园艺社区,面积5.7亩,土地流转费每年1200元/亩。二、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土地流转给乙方。三、乙方流转的土地只能用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示范园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四、合同双方约定,从2019年9月1日起,至2039年8月31日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另外双方就流转费支付时间、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11月4日,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凤台县桂集镇财政所支付给***37380元,地上附着物按照5000元每亩进行了补偿。***于2019年12月24日取现37500元。现因作为地上附着物的梨树补偿问题,***、***、***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争议较大,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未提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故本案争议的土地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案涉土地的承包方仅为***,***、***、***上诉认为是登记发证时将其遗漏,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如果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遗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本案争议的土地流转合同系***与安徽州来绿港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其他上诉理由涉及到对案件的实体审查问题,因本案系程序性审查,故对此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隋荣迅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菊
书 记 员 丁 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