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745号
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梅,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3元,减半收取计7756.5元,由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鹏英
打印:扈艳红校对:张石磊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