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02行初681号
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梅,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岚,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田丽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景乔,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杨庆,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栋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逸茹,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小兰,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小兰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
审判长康力
审判员张成金
审判员江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亢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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