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某某市大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
被执行人***市大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槐中路11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大千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