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4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8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2003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杨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杨来来,男,汉族,1933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恩玲,女,汉族,1945年7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原名:西安核仪器厂(国营二六二厂)),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来来、李恩玲与被执行人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1民终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来来、李恩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民终5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中核核仪器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从该行依法扣划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共计60876元。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1民终51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杨李华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芯玥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芯玥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