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西安)智能系统公司与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8570号
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