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12864号
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2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