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40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伍少富,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570XG。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7143号裁判文书,依法受理伍少富申请执行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
卖)被执行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滕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