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402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伍少富,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570XG。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7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伍少富申请执行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402执4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