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代某、安顺某某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402民初570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生,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代某,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安顺某某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贵州生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顺某某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代某、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因双方有其他合作项目导致本案诉讼金额有所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