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422民初1541号
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570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莆华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田坝村。
投资人:***。
被告: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头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6695097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普定县莆华煤矿、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