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3财保6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定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23民初1168号],为保证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82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22827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定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228275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61元,由申请人贵定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书记员 林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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