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447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2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851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制作民事调解书,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金阳双富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