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3执37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8216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2039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524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收益保险、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公司在全国各地法院有大量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现已申请破产程序,被执行人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说明,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向正荣
书记员 伍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