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誉福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誉福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黔27民终5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唐新春 审判员  陈福江
法官助理毛辉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