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2723执25号
关于贵定县玖能砖厂诉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民终47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定县玖能砖厂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给付货款332049.7元、给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律师费28000元、申请执行费5301元的义务。
执行中,我方扣划被执行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62423.87元到本院账户。扣除申请执行费5301元后,申请执行人贵定县玖能砖厂领取案款657122.87元(其中货款332049.7元、违约金297073.17元、律师费28000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