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定县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2)黔2723执114号
关于贵定县金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民终4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8275元及相应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2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04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定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1410.09元【含货款228275元及律师费12000元,违约金127631.09元(该违约金计算从2018年6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2022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取相关执行款的手续(领取案款367906.0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504元已扣缴,被执行人债务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2)黔2723执1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