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涂杙墨,系贵州文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东方百货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64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650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635.00元及本案执行费59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法院邮寄向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及申报表,但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14.59元,农村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921.06元(已冻结),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信息,无融理财性产品、无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子,本院已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预扣留兑现款758506.50元。但现在遵义中院暂无款项拨付到本案。 5、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社区调查其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29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焦 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