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27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645R,住遵义市红花岗组丁字口东方百货七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生效的(2019)黔050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均被其它法院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的保险登记由于现金价值较低,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处置,对于其车辆登记,其中的北京牌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已查封另一辆奥迪牌轿车,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不能处置。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毕节市及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2018)黔0502执恢212号案件处置。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2704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