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远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1350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5616号。申请人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远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远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书记员  侯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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