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11民初4113号
原告莫士虎与被告无锡华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士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逸俊,被告华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莫士凯系唐小强招用,日常工作安排由唐小强负责,其与华凯公司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不受华凯公司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华凯公司亦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华凯公司系一家主营业务为环保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小强就设备加工、制作存在多次合作关系。2017年10月9日,华凯公司与唐小强于签订加工承揽协议,约定由华凯公司提供材料及场地,唐小强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设备制作,协议期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30日。签订协议后,唐小强组织人员进入华凯公司施工。2017年12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协议,承包范围与前次协议范围相同,协议期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2017年10月,莫士虎进入华凯公司在唐小强手下从事电焊工工作,其进入华凯公司后的工作由唐小强负责安排,工资由唐小强负责发放,上下班由唐小强本人或安排的其他人负责接送,莫士虎并不认识华凯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不知道唐小强与华凯公司是什么关系,并且因为莫士虎本人并不识字,其自述并不清楚其干活的地方是什么公司,公司对其也没有考勤,只有唐小强负责记工。 2017年12月7日下午,莫士虎在烧电焊时被一根掉落的管子砸中梯子,其从梯子上掉落摔伤。唐小强随即将莫士虎送往医院,住院期间,唐小强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出院后,唐小强支付莫士虎3000元请人护理。后唐小强开车送莫士虎回安徽安家养伤。莫士虎受伤期间,华凯公司并未派员处理。 2018年6月27日,莫士虎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莫士虎与华凯公司在2017年12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同日作出锡滨劳人仲不字(2018)第103号仲裁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唐小强于2010年1月25日的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名称为新区新安弛佳金属构件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五金加工、非标金属结构件的制造、加工。唐小强自述该厂仍然处于经营状态,但其并非实际经营者,该厂系其朋友借其身份证注册的。经本院询问,唐小强表示该厂的公章在几年前就已由其保管。 上述事实,有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派出所证明、出院记录、患者姓名更改申请表、录音光盘、加工承揽协议、当事人陈述及唐小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驳回原告莫士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士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审 判 员 李正晖
法官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侯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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