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4823号
原告:河北乐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大辛庄镇大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ANEQ8G。
法定代表人:马彦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龙腾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2582645。
法定代表人:王广琦。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北乐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然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龙腾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北乐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乐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3元,减半收取44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宏建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