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财保202号
申请人:济南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如意哈弗商业中心2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人济南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济南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市章丘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济南新万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赵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