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29490753U,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江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项建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世锋,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浙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3493483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望路6号第1幢、第2幢。
法定代表人:崔合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1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施幼平
审 判 员 吴江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