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3668号
原告:盛世新山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3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0CHN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雅鑫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RQPY40。
法定代表人:郑振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盛世新山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雅鑫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盛世新山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世新山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