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1执892号
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3月30日、5月2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