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滨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3190号
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谷河东路阜东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31678990X。
法定代表人耿鑫灵,该公司。
被告淮滨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河南省淮滨县产业聚集区文化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76817900357。
法定代表人徐懋,该单位主任。
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与被告淮滨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淮滨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经查该单位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61.03元,退回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帅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