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25民初143号
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谷河东路阜东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31678990X。
法定代表人:耿新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14281190。
法定代表人:肖典鳌。
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4元,由原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伟丽
书 记 员  郭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