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6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审原告:余彬,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被告: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三角路东侧糖酒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31678990X。
原审原告***、余彬与原审被告鑫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黑0206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姗
审判员 吴忠慧
审判员 杨超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