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0月25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耿新灵,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2月5日、3月20日、5月26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皖K×××××炎帝牌、皖K×××××炎帝牌、皖K×××××中洁牌汽车可供执行,我院于2021年5月29日委托查封(未实际控制)。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