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21执恢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大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31678990X,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谷河东路阜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1民初41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皖K6××**中洁牌车辆可供执行,我院已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