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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飞克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5民催29号 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驻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127226,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票面金额为18180.01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