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5民催29号
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驻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127226,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票面金额为18180.01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