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惠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阜阳市惠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州民一初字第01029号
原告:阜阳市惠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家勋,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绿化管理科科长,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惠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惠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阜阳市惠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