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2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冠华三巷199号,身份证号码320925197503046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同阳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3091724R。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皖122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980926.4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980926.4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