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225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同阳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3091724R。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泉县教育局,住所地临泉县城关街道前进东路3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18331。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