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43091724R,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同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8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1月20日等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 晓 云
审判员 王 福 逊
审判员 张 耀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