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新火车站片区松山花苑南区临规划站前二路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泉,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朗玛城1号楼3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彭志高,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新城南路5号金洋芋大厦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雪,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2021)新3024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2021)新3024民初23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新火车站片区松山花苑南区临规划站前二路安置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武警边防支队劳务合同》,涉案合同中合同实际履行地点在乌恰县,且该合同中的工程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娜尔古丽阿依沙
审  判  员    姚     春     梅
审  判  员     阿不都卡迪尔亚森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阿衣努尔提力瓦尔地
书     记    员           伊尔夏提艾司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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